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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新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發布 “靈芝丹參”不宜簡稱“靈丹”

        日期:1970-01-01  瀏覽次數:883

        市場監管總局最新發布的《保健食品命名指南(2019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指南》),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,不得誤導、欺騙消費者。
        《指南》提到,保健食品名稱命名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;遵循一品一名;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,簡明扼要,通俗易懂,符合中文語言習慣,便于消費者識別記憶。
        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內容一致
        《指南》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: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。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;沒有國家標準的,應與地方標準、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,如“田七”應規范為“三七”。
        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,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、誤導,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,如靈芝、丹參,不宜簡稱為“靈丹”。
        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,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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